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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五条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第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第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第二章 建筑间距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