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托幼办邮箱地址(李沧区幼儿园报名网站)

hacker|
56

怎样申请青岛市一类幼儿园

我给你我们那的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0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98年12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的管理,促进托幼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托儿所。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托幼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幼事业的统筹、协调、指导。

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托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幼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的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人事、机构编制、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托幼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或捐资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第六条 对在托幼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幼儿园、托儿所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幼儿园、托儿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与其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托儿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由人民政府组织招标举办幼儿园、托儿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所址应当设置在安全、无环境污染、不影响采光的地方;

(二)房舍及活动场地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及隔离室、浴室、工作人员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四)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五)按照规定的类别、数量配齐教具和玩具,并确保教具和玩具的安全、卫生。

幼儿园、托儿所围墙外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货场、垃圾站、集贸市场。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

幼儿园、托儿所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其中,属事业单位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和事业单位登记手续。

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

青岛市公立幼儿园名单

2014年6月10日,一年一度的幼儿园招生开始了,今年政府选了一个片区做试点,实施就近上幼儿园,我孩子户口正好在这个试点,大体规定是,试点内的小孩,不能报其他幼儿园,只能报试点内的幼儿园,报完名后,幼儿园名额超了的话,电脑排位,没录取的孩子,进行第二次报名,这次才可以报市南区其他的幼儿园。这样一下来,好的幼儿园肯定都报满名额了,这些没被录取的孩子只能报那些没有人报,别人都不愿意去的一些条件很差的幼儿园,谁的家长会愿意让孩子这样?!

我孩子为了成功上这个实验幼儿园,两岁就开始上他们公益的亲子园,但是刚上完第一次公益课,家长就陆续接到电话,有非公益的上不上,青岛市规定,不让办收费的亲子园,但谁敢不去,不去的话上不了这里的幼儿园怎么办,家长都抱着这样的心态报名了,一个月四堂课400块钱,一堂课就半天,一共接收了120来个孩子,家长都在忐忑中度过了这一年。

报名的日子终于来了,幼儿园这次居然只招收75个人,这是政府改革规定的,可是没改革的时候都招120个也没问题。这次光报名就有140多个人,打听了附近其他公立的幼儿园都报超了,录取率只有50%……为了孩子成功就近入园,家长们十八般武艺都用上了,找关系,托门路,也都打听到该幼儿园除了这75个招收名额外,还有25个是关系名额,所以都挤破头的去挣这25个名额,给园长送红包,起步就是两万,这还要看关系,没关系有钱你都送不上去。算了算,送礼的钱,加上逢年过节给幼儿园老师们的购物卡,三年下来也要五六万,天哪,这比上大学都昂贵。这可是孩子人生中的第一堂,就这么腐败的开始了……

家长们还做了个统计,这个片区所有公立幼儿园都招满的话,还将有100多个孩子抱不上名,所谓的就近怎么办,孩子还没上学就要辍学?!就近上幼儿园是给谁就近了?这种就近明显带着种种不公平,这是运气好和有权有势的就近,那些运气不好没权没势家长的孩子你就认倒霉吧……家长有车还好,没有车的就要坐公交车到更远的地方上幼儿园了,幼儿园好也就罢了,可是还是人家都不愿意去不入流的幼儿园。孩子这才三岁,哪个家长希望这样?!这种“就近”的改革只能体现出相关部门的无能!你们统计过么?会做算术题么?

祖国花朵的第一堂课,就这样被活生生的玷污了,让我们怎么教育孩子什么是清廉,哪位家长也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上在居民楼里开的个体幼儿园吧,我承认我也是一个爱孩子的家长,怎么办?找关系吧,行贿吧……

有关部门,孩子人生的第一堂课你不去关心一下么?大家都希望改革往好的方向去,但幼儿园招生这么改革下去,将会成为孩子的第一堂行贿课!

青岛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托幼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市托幼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管辖区域。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托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托幼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幼工作的协调、指导,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托幼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教委),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托幼工作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工作。

财政、物价、劳动、人事、计划、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应按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共同做好托幼工作。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拟定本行政辖区托幼工作的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幼儿园(含学前班,下同)、托儿所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本规定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本规定兴办或捐资兴办幼儿园、托儿所、哺育室;提倡和支持兴办家庭幼儿园、托儿所。第七条 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兴办,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幼儿园、托儿所的兴办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在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和其他区(市)城区兴办的幼儿园、托儿所,由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其中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实验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其他幼儿园、托儿所的登记注册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登记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托幼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兴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登记注册申请,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幼儿园登记注册证书》或《托儿所登记注册证书》。

未经登记注册,不得招收婴幼儿入园(所)。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拟定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就幼儿园、托儿所的建设规划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按城市规划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托儿所。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托儿所完工后,在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由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参与验收并安排使用;在其他各区(市)的,由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参与验收并安排使用。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兴办实验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兴办中心幼儿园。市和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实验幼儿园开展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实验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的基建投资和主要设备购置费由同级财政拨款;经常性经费由幼儿园向入园的幼儿家长按规定收费。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需要兴办幼儿园;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兴办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的基建投资、设备购置费由主办单位筹措;经常性经费由主办单位筹措和向婴幼儿家长按规定收费。

街道办事处应按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所辖区域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兴办的幼儿园、托儿所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兴办幼儿园、托儿所,其基建投资、设备购置费由主办单位筹措,经常性经费由主办单位筹措和向婴幼儿家长按规定收费。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兴办幼儿园、托儿所,满足本单位职工的需要。幼儿园、托儿所的基建投资、设备购置费由主办单位负责;经常性费用由主办单位补助和向婴儿家长按规定收费。第十四条 公民个人兴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其基建投资、设备购置费由承办人负责;经常性经费主要向婴幼儿家长按规定收费。第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或聘任。

市或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多层次培训保教人员。对农业户口的在职幼儿教师应在幼儿师范招生中安排一定的比例。

青岛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管理,促进托幼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财政、物价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对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财务、收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公民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一)本人及同住家庭成员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热爱托幼工作;

(二)会讲普通话;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水平或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音乐、舞蹈、美术等技能。

公民不具备前款(四)项规定条件的,应聘符合前款(一)、(二)、(四)项条件且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的保教人员担负保教工作。第五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招收不足三周岁婴幼儿的为一比四至一比七;招收三周岁以上婴幼儿的为一比七至一比十。第六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公民,其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设施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房屋不在车流量大的道路两侧;

(二)房屋距环境污染源五十米以外;

(三)房屋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四)婴幼儿在室内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一平方米,并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

(五)房屋清洁通风,有防蚁、防蝇、防暑、取暖设施;

(六)有符合婴幼儿身高的桌椅和供婴幼儿午睡、进餐、喝开水及流水洗手设施;每名婴幼儿至少有一条毛巾和一只饮水杯;

(七)备有必要的适合婴幼儿的图书、玩具、教具和活动器械。第七条 申请举办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举办人须持申请书和区(市)医院或妇幼保健部门出具的举办人、保教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对申请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和其他区(市)城区举办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域举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第八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更换举办人;

(二)保教人员发生较大变化;

(三)停办;

(四)更换地址。第九条 经批准举办的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可以参加幼儿园、托儿所类别或等级的评定。第十条 家长送子女入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经夫妻双方单位同意后,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并加盖所在区(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专用印章的收费收据。

有婴幼儿就餐的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保证就餐婴幼儿的伙食质量,据实收取伙食费。第十一条 婴幼儿入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前,须经区(市)医院或妇幼保健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合格的,持儿童健康体检表和儿童健康手册办理入园、入托手续。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须做好婴幼儿计划免疫、疾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婴幼儿晨检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健康档案和卫生保健资料。第十二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纲要》和《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的要求,对婴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第十三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管理,保证婴幼儿的安全。

婴幼儿在幼儿园、托儿所发生事故,举办人应立即组织救治,并报告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举办人和保教人员应按照区(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专业培训,掌握科学的保育知识,提高保育质量。第十五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责骂、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幼儿。

1条大神的评论

  • avatar
    访客 2022-09-23 下午 05:29:37

    做试点,实施就近上幼儿园,我孩子户口正好在这个试点,大体规定是,试点内的小孩,不能报其他幼儿园,只能报试点内的幼儿园,报完名后,幼儿园名额超了的话,电脑排位,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