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犯罪者需要承担网络入侵罪。
据报道,全国各地出现多起网络安全事件。比如日前广州天河警方通报称:近期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网络非法入侵学校、高校、教育机构内部网络通信系统和教育资源平台,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目前警方已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在互联网日益普及、信息化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随着各大互联网企业积极推动自身信息安全建设及管理力度的提升,“信息安全”这一概念已经成为了一种广泛使用于各行各业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概念。
入侵行为与损害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来看,“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泄露或者遭受破坏后,受害方请求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毁损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两部分。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对于入侵行为进行法律规定不会产生歧义。只要行为人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侵入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就构成了入侵罪。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货币政策、金融管理、卫生健康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黑客修改了我们网站的首页请问是否构成犯罪并能得到什么惩罚
(一)规制黑客行为的立法概况
我国规制网络黑客行为的法律框架。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有1997年刑法,将两种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针对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4月,公安部发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另外,司法解释方面,2011年“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目前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充分表明我国法律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的决心和举措。
(二)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许多人往往从黑客的动机(比如爱国)出发,认为黑客有“好”、“坏”之分,美化和推崇所谓的“好”黑客,而不能对网络黑客行为作出法制上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不能因黑客某种目的的正义性而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便其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黑客行为,除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外,还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受到民法的调整。也就是说,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一,关于刑事责任。正如前文所说,当前网络黑客的犯罪类型出现了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趋势,但是网络黑客的攻击行为及至衍生的网络犯罪行为无论再怎么花样翻新,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比如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利用木马程序实施的网银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将木马植入他人电脑,远程操控盗取银行密码然后把钱转走的行为,这虽然与普通盗窃行为的手段、过程不一样,但两者之间目的、后果是一致的,而且并不能改变“秘密窃取”的实质要件,法院依然按照刑法的规定评价为盗窃罪。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才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黑客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二,关于行政责任。黑客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当黑客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其行为的违法性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评价和调整,并不能因其网络特征而改变。对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拘留,这是黑客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另外,黑客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还主要包括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直至取消联网资格。
第三,关于民事责任。黑客行为除了具有刑事和行政违法性外,其行为后果仍然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或者是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因此,黑客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比如,黑客进入别人的网站,更改网站内容,或者将重要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当然会造成相应的损失,那么黑客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擅自更改网页的页面设计及文字内容,则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直接规定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该规定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较为规范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黑客现象?有什么危害?
黑客现象
—— 一种网络文化现象
摘要:网络给人类带来了一种崭新的文化——网络文化。在众多的网络文化现象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黑客现象。黑客不同于普通网民,他们精通于网络技术,是编程的佼佼者。黑客也是人,其心理是怎样的呢?其对待网络的心态是怎样的呢?总的来说,黑客并没有为人类造福,反而造成网络世界不稳定。
关键词:文化 黑客 网络
相信对现代人来说,网络这种东西早就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而仅仅是日常生活中一个不起眼的组成部分。网络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空间,这个空间有异于我们生存的物理空间,它是一种虚拟的空间,有着自身的秩序,也有着自身的特征。网络给人类带来了许多东西,有好的,也有坏的:有纯洁的,也有肮脏的;有有益的,也有有损的。网络渐渐地也在不断地发展中,因得到大众的认可而形成一种文化,一种崭新的文化。
文化是文明的象征,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产物,它是在社会这个肥沃的土壤上绽放的绚丽花朵。人类有异于动物,除了外皮囊以外,人还有着心,人类是有思想的先进动物。有了人类活动的世界便是文化世界,是人带来了文化,也是人改变着文化,引导着文化潮流。研究文化其实就是研究人的一个侧面,探索人类的内在心理构成以及外在的文化表现。
至于网络为何会形成一种网络文化呢?原因便是因为有了人类的参与,当然这种参与必须是非小范围的。网络自形成以来便以其燎原之势迅速发展开来,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网民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生活的丰富而不断增多,形形色色的网民赋予了网络一种文化。
在网络的诸多文化现象中,最引人瞩目的便是黑客现象。黑客用英文来表达是“hacker”,其原意便是指热衷于电脑程序设计的人,他们和普通电脑迷有着区别,可以说他们是狂热的电脑迷,而且是一班掌握先进网络技术的人。黑客这个名词似乎就是电脑天才的代名词,黑客在深层的意义上说也仿佛就是指那些掌握了高新技术的人。在黑客们的眼里微软和“windows”都是可爱的,因为微软所发布的系统程序有着漏洞,而这些漏洞便是黑客所要寻觅和利用的,所以他们才会讽刺性地如此形容微软。黑客的到来即影响了整个虚拟的网络世界,同时也影响着我们的物理世界。
黑客的心理究竟是如何的呢?黑客们利用软件或程序寻找肉鸡,以便打开他人电脑的大门(其实就是一系列的端口号)来侵入他人的空间地带,其目的是有多种的:有的黑客攻入网站或私人电脑仅仅是为了随便浏览一下,也以此来证明一下自身的能力;有的黑客则为了窃取一些重要文件或资料;有的黑客完全是为了破坏他人的电脑或一个网站。黑客的心理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不同的黑客具有着不同的心理,也具有不同的动机。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特征和心理素质,黑客也一样。
曾经,笔者也远程进入过他人的机子,我用的是冰河,这种黑客软件早已是非常普通的远程控制软件了,分为服务端和客户端。冰河是种木马,电脑一旦运行便打开了端口,客户端就可以通过此端口进入中冰河木马的机子来看风景,或者进行一些不正当的破坏行为。首先声明,那个人的机子并非由我打开的,我只是利用软件搜索出来,然后进去的。初时,有种兴奋和激动的感情回荡心田,于是,便试试看能否截取对方的屏幕,也行,连对方在干嘛都看的一清二楚,然而此时她却未能发现有人在窥探他的活动。在她的机子里逛了一圈,忽然觉得应该提醒这位不幸者,便给她发出信息“^_^”以便提醒这位可怜的人儿,然而她误以为是我让她的机子中木马的,他的回复是“你放过我吧”。一句话道出了被害者的心声,也道出了她被人欺负的悲哀,一阵凉意在瞬间袭上心头。之后,她还提到她重装了许多次系统都是如此,也重新安装了多次的杀毒软件,但都被一个过分的黑客给删掉了。这个黑客利用她对防范知识的缺乏来蹂躏这位可怜的人儿,当然这位黑客的行为是低贱的。他的心理状况不能排除这几种可能性:心理变态;对受害者有着敌意,有着仇恨;完全是为了整整对方,以便让自己得到一些快感。
上面所述的,是笔者的一次经历,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一些黑客的劣质行为,非男子汉大丈夫之所为。网络是种虚拟的世界,在两端你看不见我,我也看不见你,人的一些本质的东西便会释放出来。有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俨然一个君子,坦荡荡,但在网上却是个卑鄙小人,这种人是有的。黑客多数是青年,而且是一些掌握了先进技术的青年。青年人有着青年人难以抗拒的热情,对一些东西往往会极其热衷,一旦进入黑客的世界,当然也会如此,况且能成为一个黑客本身就具有着一种无形的内在吸引力。人自从来到了世上,便在搜寻自身所喜好的活动,也可以说在寻觅一种精神寄托。有的青年对编程之类特感兴趣,一旦初尝其中的味道,便几日几夜不离开电脑编自己喜欢的程序,以至达到废寝忘食的境界,编程成为了他们生活的主要内容,也成为了他们最大的乐趣。病毒也是黑客所热衷的,病毒的危害是相当大,它不仅可以将一部电脑搞得体无完肤,也会摧毁一些网站,如happytime这种病毒将自行删除硬盘中的.exe和.dll等文件,所以能将一个好端端的系统搞垮。制作和故意传播这种病毒已不再是一种恶作剧,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黑客作为网络上的一种类型的人群,在网络上有着独特的地位,当然这种地位是他们所拥有的先进网络技术所给予的。黑客在至今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建设性行为是相当少的,相反破坏行为却恐怖的令人心寒。黑客给网络世界带来了许多的不稳定性,也给另整个世界损失了许多财产。黑客就像是现实社会的恶霸,在欺诈着网民,当然我说的并非每个黑客都如此,而网民最好的反抗方式便是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以便和黑客决一雌雄。“大虾”在这个危急存亡之秋也应该显一显身,惩罚“恶霸”,来维护网络和平。
参考书目:
①《得乐园 失乐园:网络与文明的传说》,李河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②《当代文化哲学沉思》,李鹏程著,人民出版社。
③《网络伦理》,严耕著,北京出版社。
黑客的行为是否合法???
如果说黑客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本身是不存在承担责任一说的,。至于使用了这种手段是不是要承担责任,我们要根据其使用目的和造成的损害来分析,下面我们逐项来讨论这些黑客们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盗窃资料
需要盗窃的资料一般来说都是保密资料。根据资料的不同性质,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A、如果盗窃的被国家视为机密资料,是构成犯罪的,例如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的试题涉嫌被人用黑客手段盗窃了,这个黑客就要被判刑了;
B、如果通过黑客手段盗窃其他单位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如果普通保密资料也可能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攻击网站,造成网路堵塞
不管是出于竞争的目的,恶意攻击,还是出于好玩的心里故意造成其他网站网路堵塞,造成其他人无法访问,那么都将对其他网站造成损失,造成了损失当然是要赔偿的。如果是大型网站,交易繁忙,网路堵塞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黑客也将面临巨额的赔偿。
3、进行恶作剧,删除、更换网页
进入别人的网站,将人家的首页更换成一张色情图片,或者将重要内容进行删除、修改。黑客的想法不过是恶作剧而已,但是对这些网站将造成一定的损害。有的很多网站是长期不更新的,也没有人专门维护,网页被更改可能长时间不被发现。大部分网站往往是作为公司形象进行宣传的,这样一更改公司形象大受影响,也一定要造成相应的损失,那么黑客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网页的页面设计及文字内容是享有著作权的,你擅自给改了,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也有的黑客喜欢将别人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破译,然后将用户名和密码挂在网络上。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属于商业秘密,如果将他人的商业秘密公布在网络上当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进入网站,告知漏洞
悄然进入别人的网站,不声不响又走了,然后给网站发封信,告知其网站安全有漏洞。就象徐志摩再别康桥“轻轻的我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非法进入别人的网站却没有这么浪漫,感觉就象小偷进了自己家,不偷任何的东西,还留字条:“你的门锁该换了”,让人虚惊一场,更让人没有安全感,但是要追究责任恐怕也很困难。没有丢东西,够不成盗窃,没有损害,谈不上赔偿。但是毕竟给人造成精神的压力,如果要求索赔精神损失也是说得过去的。
当然黑客做法很多,对于他们的行为性质需要根据他们的行为目的,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
黑客行为的刑事责任
我国规定了相应两种和计算机有关的犯罪,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构成的犯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条规定只要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管是不是造成了什么损失,即使是倒此一游也不行。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这是选择罪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功能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构成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构成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构成以上犯罪一般将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是黑客喜欢做的事情,黑客因为年龄比较少,对很多事情缺乏基本的判别能力,他们由好奇心态的驱使,一不小心却构成了犯罪,所以黑客们还是不要“黑”为好。
国规制网络黑客行为的法律框架。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有1997年刑法,将两种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