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老师的通话记录可以做证据吗
通话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根据法律规定,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必须通过审判人员从各方面的认定,包括和案件的关联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多方面,这样才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所以跟老师的通话记录能不能做证据还是需要法院认定的。
手机通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手机录音可以作为法律的证据,但需要司法部门的鉴定。如果是没有裁剪或拼接。就可以作为法律的证据。
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吗
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行下的,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方式,一般符合以下要求便可认为电话录音有效:①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②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③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④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⑤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不能侵犯他人隐私;⑥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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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证据吗?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证据。法律已经赋予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只有通话记录的话证据力不强,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进行作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证属实”。
依此逻辑,电子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电子证据
》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有其脆弱
据。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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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