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的举报电话是什么?
举报电话:010-64213811
国家林业局设11个内设机构,分别为:
办公室、政策法规司、造林绿化管理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司(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森林公安局(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科学技术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司。
扩展资料
林业局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各地林业工作政策规定,并组织、监督实施。
2、拟定各地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指导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及林业良种的审核、申报;协调、指导各地山区综合开发。
4、组织指导各地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调处林权纠纷;负责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举报电话、邮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湖北省枣阳市林业局联系方式
枣阳市林业局
地址:枣阳市新华路133号
电话:(0710)6313921
湖北襄阳市林业局电话号码
有官网的
可网上办事联系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95号
电话:0710-3489371 | 传真:0710-3455697 邮件地址:xflybgs@163.com
森林公安报警电话
110是报警综合服务电话,报警后接警员会安排森林公安联系你,望采纳。
森林公安举报电话
你好!你可以直接拨打110举报,110应该可以转接相关部门,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林木采伐。第四条 建立行政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奖励举报违法采伐森林、林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第七条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均应纳入采伐限额。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共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以上简称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分别以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为单位提出年林木更新采伐限额指标,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年采伐限额指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实施。第八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年更新采伐量计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年更新采伐量计划应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九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和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不得突破。第十条 凡从事木材经营或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和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第十一条 以木材为生产、生活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改变燃料或改造炉灶(以下简称改燃、改灶),节约用材。对具备条件而不改燃、改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燃、改灶。对不具备改燃或改灶条件的用材单位,由林业主管部门限量消耗木材。第三章 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十二条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禁止无证采伐林木。
因扑救森林火灾和防洪抢险就地紧急采伐林木的,由组织采伐的单位在事后一个月内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倒卖、涂改、转让和重复使用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四条 下列林木采伐,分别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部队的林木采伐,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核发。
(四)自然保护区卫生采伐和科学实验采伐林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其授权单位核发。
(五)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和农村居民的自留山、护路林,以及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六)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和飞地的林木,由林权所有者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林木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采伐共有林木,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五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权限,不得超过采伐量计划,并在接到采伐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除此之外,下列情况还应提交或出示相应的文件:
(一)采伐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征占用林地批准文件、《使用林地许可证》、补偿协议副本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交纳收据。
(二)低产林改造需采伐林木和清理采伐灾害林木,应提交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皆伐林木,应按《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伐量计划,并在接到采伐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
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和农村居民的自留山、护路林,以及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六)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和飞地的林木,由林权所有者当地县